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020年5月9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朗园公司(化名)与王天(化名)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涉及因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

  王天陈述,其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朗园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离职,未与朗园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朗园公司为王天缴纳了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陆续支付了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的工资,未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

  于是,王天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朗园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仲裁裁决朗园公司向王天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73.46元。

  朗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认为与王天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代买社保关系,同时认为超过请求权时效,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故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向王天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