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李昕锋 丁伟 摄影摄像报道

  日前,四川乐山一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他于今年5月7日行走在城区瑞祥路机动车道上时,被巡逻交警发现,并以“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法行为为由,对他处以5元罚款。该网友表示:“之前听说过各地出台了一些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处罚条例,这还是第一次看到罚单!”

  5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乐山市交警支队。 “不仅仅是这一例罚款,今年以来,乐山中心城区已对276起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并教育。”宣传法制科民警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乐山市交警支队强化了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文明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行人,主要整治不走人行道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对非机动车,主要整治乱停乱放、走机动车道、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穿红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对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马路的行为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民警表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当日,记者在乐山城区鹤翔路和宝莲路见到,交警正在查处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