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九龙县人民法院) (图据九龙县人民法院)

  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民间传闻猴子可治母亲的旧疾,四川甘孜九龙县的孙某乙邀约孙某甲、陈某,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将野生猕猴杀害。5月15日,九龙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三人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敲响了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第一锤。受疫情影响,三被告羁押于异地,法院通过四川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乙听闻民间传言猴子可治母亲的旧疾,其叔叔孙某甲居住的地方经常有猴子出没,于是在孙某乙的提议下,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来到九龙县乌拉溪乡铁厂河孙某甲家附近的树林,用孙某甲喂养的两只“撵山狗”(猎狗)将一只猴子驱赶到树上后,用孙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将猴子杀害。经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杀的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法院认为,该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且三被告随意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乙、陈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除判决三被告相应刑罚外,法院同时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三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通过庭审公开网向公众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