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5月2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对1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刘某望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地经营养殖场内,以购买、他人寄养、接受赠与、繁殖等形式,共收购了绿鬣蜥、亚达伯拉象龟等野生保护动物571只。

  据法官介绍,这些野生保护动物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野生保护动物19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野生保护动物552只。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望控制的“佛山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了北部黑斑双领蜥228只,绿鬣蜥53只、蓝鬣蜥37只,蓝岩鬣蜥3只,辐纹陆龟18只,亚达伯拉象龟3只、豹纹陆龟3只,苏卡达龟1只。

  据刘某望供述,在他饲养的野生动物中,有18只陆龟为陈某某寄养,利用其养殖场的便利向黄某政等人贩卖。今年3月19日,陈某某因犯走私珍贵动物罪被成都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某望背后,是一条完整的贩卖野生动物链。被告人黄某政、余某、张某等人相互联系或单独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刘某望及他人手中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200余只,其中一级野生动物7只。

  崇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政、张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院当庭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望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某政、张某等10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其中8人分别被判处拘役6月、缓刑8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至6万元,2人因犯罪行为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评述:

  本案涉及野生动物均是外来物种,按照林业部发布的《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法查处。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多、数量大、价值总额高、高保护级别动物多,为近些年所罕见。

  延伸阅读:

  附:本案涉及的三大类野生动物:蜥蜴类有犀牛鬣蜥、蓝岩鬣蜥、绿鬣蜥、泰加蜥蜴、北部黑斑双领蜥、尼罗河巨蜥、平原巨蜥、绿树巨蜥、蓝树巨蜥、高冠变色龙、圆鼻巨蜥,陆龟类有辐纹陆龟、亚达伯拉象龟、豹纹陆龟、苏卡达龟、赫尔曼陆龟、红腿陆龟,蟒类有球蟒、红尾蚺、缅甸蟒。经鉴定,圆鼻巨蜥、缅甸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犀牛鬣蜥、蓝岩鬣蜥、辐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其余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