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1日电 (杨勇  吕婕  党雪)6月1日上午11时许,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绵梓路对一辆号牌为川B090**的轻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回答民警询问时眼神躲闪,且执勤民警闻到一股酒味。

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交警三大队提供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交警三大队提供

  察觉到此驾驶员可能为酒后驾驶,执勤民警立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该驾驶员的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在对驾驶员杨某明进行询问后得知,杨某明于当日中午在朋友家吃饭,跟朋友一起喝了酒,心存侥幸,便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

  杨某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杨某明被处15日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