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未包庇也未徇私枉法

  法庭上,祝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并辩称:他对王化钊开设赌场的事实不知情;办案民警说案情是可以调解的,他才同意按照调解处理,没有授意办案民警进行调解处理;被害人自己不来拿伤情鉴定委托书,所以才按照正常的调解方式调解;未将王苓川立案处理,是因为当时要过年了,所以他才说能不关人就不关人,没有给办案民警说其他的;上报涉黑涉恶线索是派出所内勤人员在负责,对于王化钊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线索未上报,是大家讨论的意见,他只负责签字;他在任职期间未刻意为谁提供保护,2014年至2015年维稳工作压力较大,所以相关案件才尽量调解结案;没有打听过案情,也没有干预过案件的办理;没有包庇王化钊恶势力团伙,未徇私枉法。

  祝波的辩护律师认为:祝波具有坦白情节;祝波指导办案民警对案件进行调解,是符合规定的;祝波收受王化钊钱财与明知其开设赌场而不立案侦查没有因果关系;起诉书指控祝波是恶势力的“保护伞”不成立,2014年至2015年间,王化钊团伙尚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祝波系初犯、偶犯,其主观犯罪故意不明显,并曾为公安事业作出过贡献,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祝波的行为是当时的司法环境要求调解结案所致,指控其包庇王化钊恶势力团伙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祝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被告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祝波在担任古蔺县公安局大村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王化钊共计7000元之后,与王化钊逐渐成为朋友。因与王化钊私交较好,祝波在王化钊等人开设赌场、殴打胡某和肖某某等系列案件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王化钊等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王化钊等人开设赌场案进行查处,仍授意或者同意承办民警对相关案件以调解结案,故意包庇不使王化钊等人受追诉。

  经查,祝波于2019年6月11日被纪委监委调查时,虽如实供述了自己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祝波又翻供。辩护人提出祝波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不成立;祝波包庇王化钊等人实施的多起犯罪行为,纵容王化钊等人在大村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势力,且持续时间较长;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上报过程中,故意不将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上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祝波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建议对祝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法院不予采纳。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认为,祝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案发后,祝波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祝波有期徒刑5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