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马梦飞
6月3日上午,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梁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罗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梁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四川省兴文县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与被告人梁某驾车运送到河南三门峡市出售给毒品下家,获毒资28万元。
2018年3月18日上午,罗某某再次向王某某提出购买海洛因,并让梁某驾车送到下家处交易。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在兴文县古宋镇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罗某某、王某某抓获。同时从罗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五块。经检验,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9.8%-72.02%不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罗某某、梁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依法应予以严惩。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