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中心、四川省药监局开展的全省“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日前圆满收官。6月8日召开的此次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入选。

  该案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

  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依据广安市物价局文件(广市物费〔2006〕67号)对送检的生猪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并收取消毒费,收费标准为大车15元/次、中车10元/次、小车5元/次,并于2017年6月13日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消毒费任务情况》(邻畜食〔2017〕71号)文件,对当年的消毒费进行任务分配,按广市物费〔2006〕67号文件规定消毒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其收费对象包括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应收取处理费、消毒费,并向经营者或委托者收取。

  经查,按照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统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广市物费〔2006〕67号)规定,消毒费是畜牧系统经营性收费。

  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规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消毒费不再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消毒费属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起便停止收取消毒费。经统计,当事人2017年度收取消毒费65500元,2018年度收取消毒费83100元,2019年1-9月收取消毒费55000元,违规收取消毒费共计203600元。当事人及其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属财政全额拨款,实行统一报账制,消毒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均属政府采购。

  2020年1月6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收取的消毒费203600元,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退还上述消毒费,本案违法所得共计203600元。

  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且无法将该费用退还给经营者的行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00元;2、罚款人民币20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