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

  逸凡公司索赔百万元

  何文生,逸凡公司负责人,是一名福建商人。早在2003年,何文生就来到了乐山,从事贸易生意。2008年,他萌生出了将乐山农副土特产品包装成旅游产品的想法,与另一名福建老乡组建成立了逸凡农产品开发公司。

何文生展示商标注册证何文生展示商标注册证

  “农产品本身很平凡,我们希望超越平凡,把文化融入进去,将其变成不平凡的东西,将‘逸凡’这个品牌打造成游客认识乐山的又一张名片。”何文生信心满满,经过研发,逸凡公司首先推出了一款代表峨眉山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

  “峨眉山物华天宝,气候温润适宜,野生植物茂盛,其中最为珍贵、最具特色、最受人喜爱的首推灵芝、龙须笋和雪魔芋了。”何文生便将这三样特色产品组合起来,打造出了“峨眉山三宝”这一品牌产品。

  首战告捷的何文生再接再厉,又先后推出了“乐山五绝”“郭家山货”“彝寨三宝”等系列产品。“因为峨眉山是县级地名,不能注册,所以我们2013年注册了‘峨眉三寳’这个商标,用的是郭沫若的字体。”何文生介绍说,之后又陆续注册了其他几样产品的商标。

  结合乐山本土文化,逸凡公司对当地农副土特产品进行策划包装。“峨眉三寳”包含峨眉山灵芝茶、雪魔芋、龙须笋;“乐山五绝”组合了哈哥兔肉、米花糖、黑鲍茸、峨边梦笋、干巴牛肉;“郭家山货”则有天麻、白果、灵芝、首乌、峨参、山药等。

  “我们发现冰雪魔芋公司和清音食品公司销售的产品名为峨眉三宝,曾口头通知他们停止销售,但他们不但没有停止使用,反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我们的注册商标。”何文生说,他们的申请被驳回后,仍然对外销售名为峨眉三宝的产品,且销售面广。

  于是,逸凡公司将对方告到了法院。何文生认为,冰雪魔芋公司明知峨眉三宝是逸凡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未经逸凡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销售雪魔芋、天麻和珍笋,该行为不仅侵犯逸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系恶意销售,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

  判决

  法院确认“在先使用”

  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不侵权

  今年3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查明,冰雪魔芋公司在其销售的魔芋、珍笋、天麻礼品套盒上使用的“峨眉三宝”商标,与案涉注册商标“峨眉三寳”在字体和“宝”字上尽管有所差别,但“寳”为“宝”的繁体,两者文字读音、含义相同,且冰雪魔芋公司销售的珍笋与案涉注册商标在腌制蔬菜、腌制块菌、干菜笋部分属相同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应当认定冰雪魔芋公司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那么,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宝”商标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2006年销售“峨眉三宝”礼盒的发票 2006年销售“峨眉三宝”礼盒的发票

  法院审理查明,冰雪魔芋公司系2006年开始使用“峨眉三宝”商标,而案涉注册商标“峨眉三寳”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虽然逸凡公司当庭陈述其从2003年开始使用案涉商标,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销售“峨眉山三宝”礼品套盒,并非案涉注册商标“峨眉三寳”,故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宝”商标的时间在逸凡公司使用并申请案涉注册商标之前。

  此外,冰雪魔芋公司从2006年使用“峨眉三宝”商标至2013年逸凡公司申请注册案涉商标期间,已在乐山市及周边地区持续使用“峨眉三宝”商标长达七年,客户群体包括超市、银行、游客等,且在魔芋生态园酒店展示厅内对该商品进行了展示推广。

  综合冰雪魔芋公司使用“峨眉三宝”的持续时间、地域、销量、公众知晓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冰雪魔芋公司在案涉商标核准注册前使用“峨眉三宝”已具有一定影响,该公司使用“峨眉三宝”商标的行为符合关于“在先使用”的规定,其享有在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