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石棉县法院公开宣判了周某、余某、黄某、毛某贩卖毒品一案。

  四被告人中的周某在201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其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周某枉顾自己身为人母的责任,更加肆无忌惮地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周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多达107次,收取毒资共计34160元。2019年9月缉毒人员将其抓获时,其一手怀抱尚在襁褓中的婴儿,一手紧握19.77克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帮助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被告人黄某帮助其他吸毒人员从周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7次,从中牟利800元;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4次,收取毒资5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余某、黄某、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余某、黄某、毛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周某贩卖毒品数量在十克以上,属贩卖毒品数量较大,遂做出了以上判决。 

  邓颖 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