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父母:房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尹某夫妇、邱某夫妇分别将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均诉称,由于房东杨某夫妇对某燃气公司下达的严禁使用、立即整改通知未予重视,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作为,导致使用热水器的受害人中毒死亡。因此,杨某夫妇明显有经营行为和日常管理维护不当的严重过错,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名女生父母还认为,某燃气公司虽然检查出安全隐患,采取了书面告知,但事后未择时再进行安全检查、查验是否落实整改到位,属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过失行为。正是因为二被告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相结合,才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发生。为此,某燃气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死者的父母均请求法院判杨某夫妇赔偿丧葬费73万余元。

  在邱某夫妇起诉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一案中,审理时,杨某夫妇申请追加尹某夫妇为第三人,获得法院准许。邱某夫妇明确表示,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

  杨某夫妇辩称,一氧化碳中毒与出租房屋设施不完善无因果关系,其与尹某夫妇签订了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使用房屋的条件,房屋的使用人和承租人只限于尹某夫妇,小尹、小邱的死亡与尹某夫妇违反租赁协议、留宿他人存在因果关系,尹某作为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已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且合同中也给尹某夫妇说过相关事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其尽到了出租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燃气公司也辩称,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已发现该热水器不符规定,也给予了指示,且进行过安全用气的宣传,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房客承担主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资料看到,一审法院认为,多项证据印证,小尹、小邱因使用室内燃气具产生的气体未能及时排除、淤积室内,导致其重型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呼吸抑制死亡。杨某夫妇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在接到严禁使用与整改通知后,明知租房内热水器存在无烟道等严重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即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对外出租,所以杨某夫妇应当对小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还指出,尹某夫妇、小尹、小邱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租房内热水器无烟道,且热水器上张贴有“严禁使用”标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仍然继续使用,且使用时及使用后未通风排气,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燃气公司已报告安全隐患,通过报纸、电视、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讲解安全用气常识,其已尽到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

  法院查明,此案租赁合同中有“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风,如出现任何死亡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的约定,但因杨某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即对外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故合同中的该项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杨某夫妇的责任。杨某夫妇辩称自己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在热水器上安装有烟道,其后原告才入住,该辩称事实与现场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2019年12月11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均作出了判决。在两个案件中,法院根据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尹某夫妇自行承担小尹死亡的65%损失,邱某夫妇承担小邱死亡的65%损失;杨某夫妇两案中均分别承担35%的损失,并分别赔偿尹某夫妇、邱某夫妇25万余元,某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杨某夫妇对邱某夫妇起诉其一案的判决无异议未提起上诉,但对尹某夫妇起诉其一案有异议并提起上诉。

  杨某夫妇提出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在未能排除死者其他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系一氧化碳中毒,属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过错的责任分配不公,其最多承担10%的过错责任等。

  2020年6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尹某夫妇的代理律师邓才华处获悉,其当日已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夫妇的请求,维持原判。

  邱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至今没有获得杨某夫妇的赔偿,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陈卿媛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