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男子傅某饮酒后驾车,在319国道乐至县境内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减轻处罚,傅某先后出资12万元请乐至县公安局民警黄某帮忙“把酒驾情节处理掉”。为此,黄某多次试图向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杨某送礼送钱,均被拒绝。情急之下,黄某将准备送检的血样调包后被发现,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去年12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今年3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扣押现金和物品。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黄某上诉的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后驾车酿事故

  他出资12万请民警“帮忙”

  2019年6月10日下午,傅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牌小轿车由安岳往乐至县城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319国道2597km+800m处时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抢救无效,李某某死亡。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傅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李某某到乐至县人民医院,垫付了抢救费用,办案民警在乐至县人民医院找到傅某。到案后,傅某基本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傅某家属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与此同时,傅某为尽可能减轻处罚,电话联系了蒋某等人,蒋某联系了曾在交警大队工作的民警黄某帮忙。

  当晚,傅某、黄某、蒋某等人在天池镇某场所喝茶,傅某请黄某帮忙把酒驾情节处理掉。黄某让傅某准备10万元现金,用于打点办案相关人员。2019年6月11日上午,傅某接到黄某电话,称乐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某在问询案件,遂要求傅某增加2万元现金用于打点。随后,傅某再准备了2万元现金交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