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建议追究17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3”较大气体中毒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涉嫌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该《报告》称,此次事故中的四川航标公司驾驶员张某平,因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7日刑事拘留,3月21日被批准逮捕。建议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德阳市按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押运员杨某平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德阳市按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瓮福达州公司PPA灌装三班发运员陈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在已知航标公司运输车辆装过其它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仍然未按规范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许某、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产业发展科负责人李某、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分管副局长乔某某、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负责人郑某、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某、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分局交通科负责人李某某、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分局副局长李某、达州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监察大队负责人瞿某、达州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副局长于某以及瓮福达州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黄某某、瓮福达州公司总经理付某、瓮福达州公司副总经理冉某某、瓮福达州公司物流部经理傅某某、瓮福达州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莫某某,应给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同时,责成原达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瓮福达州公司党委、瓮福达州公司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