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三市民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鲫鱼64尾被警方挡获。7月16日,双流法院西航港法庭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三被告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相约前往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采用电鱼方式捕捞河流中鱼类,后三人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三人当天共捕捞长度规格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同时查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为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在天然水域禁渔期使用电击捕捞方式非法捕捞鱼类,其行为破坏了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三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双农函[2020]3号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即6月至10月间在案发水域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0000尾的当地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