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蔡先生夫妻表示,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并不存在诋毁卖家商誉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本案的重点不在于商家对蔡先生夫妻是否存在欺诈,而是在于,蔡先生夫妻的确对该商家存在诋毁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通过多渠道扩散,时间从2019年6月29日延续至今,该行为不仅严重诋毁商家名誉,还给其带来了经营损失。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结果,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 不构成名誉侵权

  承办该案的姜波法官介绍,本案中,首先,蔡先生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次,蔡先生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戴佳佳 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