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另一半”出资购房 分手后怎么办?

  法院判决返还资金43万余元

  60多岁的蔡某与50多岁的陈某相恋后,为陈某女儿购房出资50多万。后来两人分手,房子怎么办?双方争议,蔡某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陈某女儿不当得利?近日,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陈某女儿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应当返还。陈某及其女儿不服,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3年,蔡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女儿贷款买房时,蔡某先后出资50多万元。2016年10月,蔡某与陈某,及其女儿一家一同入住涉案房屋。2019年9月,因双方产生矛盾,蔡某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并搬离涉案房屋。后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一家返还购买房屋所有款项。

  案件庭审中,被告辩称,蔡某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本质为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含义。

  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陈某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费金额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故被告提出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陈某女儿获得利益的原因是蔡某为获得涉案房屋居住权,但双方发生纠纷后,蔡某丧失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陈某女儿获得利益的原因也因此消失,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由于蔡某实际上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涉案房屋居住权,在此期间,陈某女儿一家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且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价值有一定折旧,故对该部分金额酌定为20万元。综上,判决胡某某、万某返还蔡某某43万余元。

  后案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通常情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但不当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也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被告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与被告3人共同居住。但这一目的因与被告陈某某分手未能实现,而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法官提醒,要合理谨慎行使财产处分权,即使处于亲密关系,也要对大额资金往来相关证据妥善保存,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川法治报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