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薇/三江都市报讯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8月15日起,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乐山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将及时移交给城管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落实专人督导相关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从严从重查处,形成“处罚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批”的高压态势。

  目标包括,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查处一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惩戒一批不良行为企业、促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方式:联合执法重点查接受举报突击查

  时间:8月15日至11月15日

  整治重点包括12种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证前,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认购(筹)款等费用的;

  ●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对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的房屋,宣传可用于居住,诱导购房人购买的;

  ●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不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对销售的精装房装修材料的品牌名称、系列款式、价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未公开公示的;精装修的样板房与实际交付精装房屋不一致,签定合同前又未作出书面提醒说明的;预售精装房集中交付期未满,擅自拆除精装样板房的(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应保全资料证据);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委托没有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将查封冻结等禁止销售或者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将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对外销售的;

  ●代理销售房屋时,收取购房人房款未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全额开具发票的;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若延期交房系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使工期受到影响,但却未提前与购房户沟通协商延期交房期限,自定时间强行交房的;

  ●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以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

  (原标题为《乐山重点整治房地产市场12项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