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院第一审判庭对贺某江、曾某波等28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涉案28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个月不等,其中,贺某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项罪名 30起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贺某江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波、邓某、贺某胜、吴某成等多人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暴力拆迁,以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扩大组织影响力,以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以贺某江为首,曾某波、邓某、贺某胜、孙某程等25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30起涉及罪名14项,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