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大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担70%责任

  在法庭上,舒女士认为,王大妈作为成年人是可以做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你自己走路也要观察前后左右,更何况是在跳广场舞的情况下,移动的幅度特别大,手在舞、脚也在跳,这才导致小左骨折。”

  王大妈的代理人认为,小左是骑着车从后面将第一排的王大妈撞倒的,在本案中,小左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大妈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在法庭上,舒女士一方还出示了两张小区广场照片,力图证明王大妈跳舞的地方是人行通道,并不是空地,是小区的公共场所。王大妈的代理人表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意义,但是不能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因为照的是超市正门口,而王大妈跳舞并不是在超市的正门口。”

 ↑事发小区广场 ↑事发小区广场

  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大妈作为成年人,在人员密集的广场上跳舞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与原告小左相撞后,不慎倒压在原告身上,是导致原告左锁骨骨折的主要原因。原告的监护人让年仅3岁半的原告,独自在人员密集的广场舞聚集的广场玩耍踏步车,其应当预见该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

  法院酌定判决,原告小左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大妈承担70%的民事责任。经查实,原告此次产生的医疗费、托管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5972.25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王大妈应赔偿原告4180.58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