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遂宁观察 蒋诗逸

  9月1日,记者从遂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获刑,同时承担补植补种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大英县蓬莱镇的柏树296株,并以480元/吨至550元/吨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中江县仓山镇。

  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48.6立方米,出材量为32.1立方米。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砍伐林木后,至今未恢复林地原貌,致使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随后,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肖某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蒋某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容、蒋某州补种树木592株或缴纳修复生态损失费用人民币1189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