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法:

  占用小区公共区域

  需要经过相应数量业主同意

  对于大家的争论,记者咨询了律师。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表示,若该区域确定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区域,那么幼儿园若要占用这块小区公共区域,则需要征得小区业委会的同意。

  对于幼儿园所说的与该楼栋业主达成一致,可以使用楼栋外的公共区域的这一说法,徐斌律师表示,该协议是无效的。“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属于某一个业主所有,因此该栋楼业主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出租,并以此来牟利,这种租赁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小区其余业主有权要求幼儿园拆除公共区域的搭建物。”

  徐斌表示,若幼儿园拒不拆除围栏,物业公司也可依据《业主公约》以侵权为由,起诉幼儿园,要求幼儿园拆除公共区域内的搭建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首先需要确定该区域是否为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若该区域确为小区公共区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小区要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幼儿园要占用小区公共区域,需要经过相应数量的业主的同意。

  红星新闻将持续关注该事件。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