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造谣:黑恶势力带人来抢钱

  法院:发帖人发布道歉信且24小时内不得删除

  因张某讨要工程款至李某父母受伤,李某为报复在网络平台发布张某为黑恶势力的视频及文字,该内容阅读量超5000次……张某以自己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日前,金堂县法院执行了这样一起名誉纠纷案。

  据了解,去年9月19日,张某邀约他人到李某家找其父讨要工程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致李某父母受伤,此事件当日已报警处理。第二天,怀恨在心的李某在抖音发布“以张某为首黑恶势力……而且带着打手经常吃保护费”等夺人眼球文字为题的视频,并在金堂论坛发布标题为“金堂黑恶势力”的帖子,文字内容与抖音上发布的一致,并链接上述抖音视频。该帖子发布3天就被点击阅读5171次,评论5条,点赞2次。此外,李某还在微信发布“金堂县张某9月19日晚8点过带了5车20来人……3000元现金抢起走了”等文字。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查出张某涉黑涉恶。张某认为,自己名誉权严重受损,遂向金堂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未经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形下在网络交流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对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虽然已经删除,但是高达5000余次的点击浏览传播,给张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相关等级报刊上刊登向张某的道歉声明,并将刊登内容发布于金堂论坛、微信、抖音公众网络交流平台。

  但李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沟通,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接受李某手写道歉信在微信朋友圈、抖音、金堂论坛等网络平台赔礼道歉,且不得屏蔽任何人、24小时内不得删除,以消除李某带来的负面影响。

  廖雯欣 徐亚平 记者 陈博

  ◎法官说法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承办法官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名誉权就属于人格权。网络并非法外空间,在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的时代,更应该注重对他人权利的保护,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都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