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魏冯 泸州观察 魏杰

  9月8日,记者从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简称《通告》),泸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自2020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告》,禁燃区范围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具体包括:

  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况场街道康城社区、春华社区,黄舣镇黄舣社区、黄桥社区。

  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全域。

  纳溪区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根据《通告》,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4种: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告》要求,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可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违反《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