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

  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因家庭矛盾,采取让女儿、儿子与自己一同喝杀鼠剂自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系家庭矛盾引起对生活不满,自己绝望无助,想要轻生,对于两子女喝药予以积极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喻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喻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并主动将其子女已喝了部分和正准备喝的“溴敌隆”杀鼠剂夺下,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喻某判处缓刑不足以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故公诉机关关于对喻某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惩戒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