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举后辞职 他要求赔偿 41 万解约金

  成都中院二审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未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王某被同事检举违法行为后离职,随后,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1.2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王某所在公司支付王某3天工资2782元。

  仲裁:公司应付41万赔偿金

  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

  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过内部审批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并在当月15日,以短信形式通知王某离职手续已审批办理完毕。“离职风波”并未就此结束。8月14日,王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万元等。

  在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认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称报告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字迹。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上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同一人所写,鉴定费2200元由王某垫付。2018年4月初,仲裁机构裁决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3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2元及其垫付的鉴定费22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