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争议——

  房屋到底属于谁成庭审焦点

  交易时间成为关键点

  在法庭上,双方都未提供新的证据。但是,双方就伏某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做出辩论。

  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查封20-2号房屋时,伏某强是否对已涉案房屋构成占有,成为焦点,而2015年10月5日,“接房”的时间成为关键点。

  上诉方(即伏某强)的代理律师认为,伏某强在法院查封前,就已与杨某魁签订了书面合同,已经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而被上诉方认为:上诉人在起诉前取得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有效占有涉案房屋,《房屋预订合同》无效,不能依据手中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取得案涉房屋。

购房预订合同购房预订合同

  上诉方认为,被上诉方认为《房屋预订合同》无效,是因房屋为非法建筑不能有正式合同,并不代表房屋不能转让,案涉房屋之前为杨某魁的房屋,有房屋的处置权利。案涉房屋在建设时,杨某魁是挂靠在欣都公司名下修的房,案涉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不能归于伏某强。

  上诉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通知以及查封裁定均要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即60天后才有法定效力。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的生效时间都早于60天后的生效时间2015年11月2日,伏某强占有房屋时间早于该时间。而被上诉方针对公告60天的解释,从2015年8月28日开始,法院查封裁定生效,而不是说在公告送到之后才有效力。

  在法庭上,被上诉方强调,张某峰获得房子是通过通江县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流拍后,最终是以物抵债方式获得,符合法定程序,买卖是有效的。本案涉房产在2016年以物抵债给被告后,本案上诉人不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当天,被上诉方张某峰在法庭上补充,通过查询,房屋的土地取得时间2008年6月27日,而伏某强买房的合同时间是2008年9月19日,项目2011年动工,最开始是小高层,没有20多层电梯楼房(后来变为电梯房),张某峰说:“杨某魁与伏某强签的合同就是一种欺骗,杨某魁在明知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继续交款,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

  9月16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