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锦江宾馆原总经理曹兰剑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曹兰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曹兰剑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50.5万元,上缴国库。曹兰剑的亲属及3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兰剑利用其担任四川锦江宾馆总经理、锦宾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7年,曹兰剑非法收受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宇等1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50.5万元。

  资阳中院认为,曹兰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5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曹兰剑在监察机关对其涉嫌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前,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曹兰剑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曹兰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唐健 四川法治报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