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企业要免责需举证归于“不可抗因素”不够谨慎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多位专家,专家们认为,丹棱县对“此次事件属自然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判定,不够谨慎。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大法学院教授阳露昭指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可以证明,日常环境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才能免责。而在新海油脂污水渗漏这一事件中,企业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和履行注意义务,还需举证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第二届特邀“民生观察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认为,如果企业多次出现类似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就丧失了。“放任不管、不积极作为,也可以构成侵权。企业可以选择提高防灾等级、迁出原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胡光伟直言,主管部门把污染动辄归因于“不可抗因素”,有懒政之嫌。“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预见突发状况、提前制定措施,本就是成立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初衷。在本次事件中,作为化工企业的油脂厂长期存在污水泄漏的风险,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做好工作、堵住漏洞。如果这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都没做到,就匆忙把污染事件归因于‘不可抗因素’,老百姓很难满意。”

  “基层治理的要务,就是把人民群众最急迫、最关心、最期盼的问题办实、办好。”胡光伟指出,在该事件中,群众最急迫、最关心、最期盼的就是地还能不能种。“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这些问题不能再回避了,必须一一作答。”

  丹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蒋林表示,该局将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壤开展再次检测,确定对土壤影响状况。“加强企业监管巡查,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认真排查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脂再次外溢。”

  徐青林表示,当地党委政府将依法依规处理这起污水渗漏事件,积极协调企业处理赔偿事宜。

  锐评

  少一点“不可抗因素”的搪塞

  多一点“立行立改”的实干

  □张舟

  在法律上,“不可抗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法有效预测的气象事件等确在其中。但农田果园频频遭遇企业污水侵袭,让群众防不胜防,显然不是一句“不可抗因素”就能够搪塞的。暴雨固然有不确定性,但企业的污水池建设是否合规达标,排污措施是否到位完善,遭遇极端天气是否有相应预案处置,是可以预见并应该预见的。

  何况,此次污染事件之前,村民们已对这个长期存在的污染隐患和源头进行多次反映。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当地生态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甚至对该企业的过往污染行为并不了解,信誓旦旦为企业打保票。这样的作为,笔者以为,正如专家所言,暴露出当地一些部门的懒政思维和侥幸心理,而与群众切身感受不相符的调查结论,不仅不能消解矛盾,反而激起群众更多不满,影响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实在应该引以为戒。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秉承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先污染,后赔偿”。涉事的企业虽然“认账”赔偿,但若只停留在用赔偿替代整改的阶段,认为污染只是小概率事件,不愿意动真格解决污染根源,新的污染随时可能发生,群众的疑虑并非杞人忧天,而是一把高悬于人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笔者希望,无论企业还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面对污染,少一些“不可抗因素”式的搪塞,多一些“立行立改”的实干,这既是对民生关切的及时回应,也是把握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