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表示,2016年,彭某再次向蒋某借款。因身边无现金,蒋某便向银行申请了10000元的贷款交给了彭某。银行贷款有规定的利息和还款期限,所以双方并没有约定资金利息及还款日期。鉴于彭某前期的良好信誉,蒋某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条。

蒋某提供的银行贷款凭证蒋某提供的银行贷款凭证

  2019年,贷款到期,蒋某向彭某催要借款。这时候,彭某却只认账1000元,并向蒋某提出,自己曾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只借了1000元,要求蒋某拿出借条以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偿还。而蒋某坚称根本没有出具借条,所以也拿不出借条,双方多次交涉后,彭某还是只偿还了蒋某1000元。

  承办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蒋某不认可彭某的说法,认为虽然对方未出具借条,但借出的1万元是事实。两人就此引发纠纷,当地乡镇及村干部多次调解,均限于证据有限而没有“摆平”,最终诉至大英法院。

  没有借条

  根据现有证据推理判定“借了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债务问题是事实,只是存在金额上的分歧。原告蒋某提供了银行贷款及取钱凭证,并有多名证人分别证实其“有过贷款”“借过钱给彭某”“看到他拿了一叠钱给彭某”等,但也不能证明到底借了多少钱。

  但法官在审理中有一个疑问?双方为熟人关系,有过多次借款并从未签订过借条,甚至之前2万元的借款都没有写借条,为何这次“区区1000元”就要写?办案法官表示,从双方均认同的“有过多次借钱”的前提来看,此次借款写借条不符合一贯做法。

蒋某提供的取款凭证蒋某提供的取款凭证

  对此,被告彭某辩称,自己上一次向原告仅借款2000元,原告却说借的是20000元,发生争执后吸取了教训,此次借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但这个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办案法官表示,首先,原告否认了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次,双方既然有过了因借钱而起的纠纷,为何还有这次借钱?且仅为1000元的小额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后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对借款事宜记得更清楚,结合原告的资金来源及出借的时间节点等。法院因此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概然性,要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的概然性。

  根据上述证据和推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蒋某偿还剩下的借款本金9000元。据办案法官介绍,目前被告未提起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彭某也承诺本月之内履行还款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图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