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安局接收了死者家属递交的申请材料宜宾市公安局接收了死者家属递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复议后,高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李珍莉死亡事件无犯罪事实发生,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故决定维持原决定。

  针对上述事实内容,申请人认为高县公安局不仅有违法定侦查程序、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据错误,最关键还张冠李戴,申请人提出的是对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但被申请人答复的却是李珍莉死亡事件,两者完全是答非所问,牛头不对马嘴,决定非所申请。申请人对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错误文书表示严重不服,特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责令高县公安局对肖珍莉死亡事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事发当晚在场证人证明和李梅亲眼所见以及高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案发当晚,肖珍莉先后两次与十余人共同吃饭喝酒,而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却告知申请人肖珍莉血液中并无乙醇成分,在两者矛盾无法解释且并未出复检结果的前提下,高县公安局匆忙作出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予以支撑。

  肖珍莉死亡只有四种可能情况,即自杀、他杀、落水和救人。肖珍莉在事前并无任何遗言、遗书及反常行为和自杀动机,故可排除自杀;高县胜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了《告知书》,认为肖珍莉并非救人,不属见义勇为;事发地有较高的桥阶,可排除落水的可能;最后剩下的就只有他杀这种可能。而他杀明显属于刑事案件且应予立案侦查。

  申请人向高县公安局提出的是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程序,但高县公安局作出的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却是对“李珍莉”死亡事件作出的认定。张冠李戴将李珍莉死亡事件无犯罪事实发生及李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决定适用于肖珍莉死亡事件一案,显系重大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其立案侦查。

  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已经接收了死者家属的复核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