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

  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撤销案件

  当事法官被诫勉谈话暂停办案

  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撤销该院(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民事案件

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

  事后,因为虚假案件的事情,郭友琼和女儿敖某兰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称法院只澄清假的事实,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破坏了当事人的家庭,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给郭友琼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对于你反映的冒名诉状、虚假裁定的问题,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民事案件,“对于你反映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已向你释明,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程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