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10月22日上午,记者从乐山市沐川县人民法院获悉,乐山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宣判,被告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乐山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集团)为国有全资公司。2009年4月,金石集团与四川沐鑫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鑫竹业)共同出资组建沐川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型材公司),该改制组建的公司属国有全资公司;2011年9月,金石集团收购沐鑫竹业持有的竹型材公司全部股权,竹型材公司成为金石集团下属全资国有子公司;2009年4月,被告罗某被金石集团任命为竹型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被县委组织部任命为金石集团党委委员。

  贪污罪事实

  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罗某伙同竹型材公司原销售科工作人员刘廷旭(贪污罪已判刑),利用销售公司产品和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不交货款、瞒报销售单价少交货款的方式,共同侵吞竹型材公司国有财产494949.97元; 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罗某伙同竹型材公司原销售科副科长任某洪(贪污罪已判刑),利用销售公司产品和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瞒报销售单价少交货款的方式,截留公司货款,共同侵吞竹型材公司国有财产604295.24元; 2013年9月,罗某在销售公司产品时,向客户提供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然后采取瞒报销售单价少交货款的方式,继续截留公司货款。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罗某个人共计截留竹型材公司国有财产735733.8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受贿罪事实

  2009年下半年,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型材公司)成立项目设备考察组,准备购买竹型材生产线设备。罗某作为竹型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洽谈,2009年12月,金石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将该公司排在谈判第一顺位,罗某负责与该公司洽谈。最终,竹型材公司决定采购该公司5套竹型材生产线设备,该公司给罗某个人450000元。

  2010年1月22日,罗某代表竹型材公司与采购公司签订《设备承揽制造合同》,约定该公司向金石竹型材公司提供5套竹型材生产线设备,合同总价7980000元。同日,金石竹型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设备预付款2793000元。

  2010年3月10日,罗某要求胡某平在农业银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由其保管使用,之后罗某将该账户提供给李某用于收取采购公司给其个人的贿赂款。同年3月19日、11月24日,采购公司先后两次向罗某提供的该账户转款200000元、250000元。

  案发后,在监委调查期间,罗某亲属代为退缴了其贪污所得赃款787000元。在审查起诉期间,罗某亲属代为退缴了其所得赃款210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家属代为退还赃款100000元;贪污罪中,同案犯刘某旭已全部退清二人共同贪污所得赃款494949.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9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344979.8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