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0月24日电 10月20日,盐源县人民法院在树河人民政府会议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由县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的安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盐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明知盐源县境内天然水域在禁渔期间,还使用禁止捕捞方法电鱼的方式在盐源县马鹿乡上荒田村8组自己承包的天然河流内捕鱼,捕获细甲鱼12尾,钢鳅鱼22尾,此前,被告人安某某曾多次在该河流使用电捕鱼器捕鱼。

  经庭审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安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捕鱼器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安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盐源县农业农村局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藤桥河进行投放价值30000元、规格为8--15cm的长丝裂腹鱼、细鳞裂腹鱼、重口裂腹鱼等珍稀鱼种。

  非法捕鱼会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伤害,电捕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天然水域的鱼卵、幼体、亲本都会受伤害,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电捕鱼还对天然水域栖息的乳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或致死,会使鱼类生物饵料减少,而因电击或窒息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进而污染环境。故此,“电捕鱼”对水环境和渔业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影响渔业资源的特续发展,同时将损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朱虹 沙辉 则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