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谢勇介绍,“通过对黄某小轿车轨迹进行分析,(发现)在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某的小轿车是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的一个卡口里面,然后对比酒店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全过程,跟黄某小轿车离开现场的时间,相对来说是十分吻合的。”

  民警立即对黄某实施了抓捕。据黄某供述,因为酒店有自助餐业务,肉制品使用量管理存在一定地弹性,他就产生了把库房里面的肉拿出来销售,进行牟利的想法,于是联系了自己以前的同事高某一起作案。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谢勇说,“高某现在就是负责库房接货,他就是每次作案之前,他预计今天偷多少,他就把这些东西放在固定的一个架子上,然后因为库房有专门的钥匙,平时是上了锁的,这个钥匙也是他管着的。他就放在外面与黄某约定的地方,包括东西比较重,黄某一个人搬运起来比较费力,他还给黄某准备了运货的推推车,沿途的门那些他都是尽量给黄某留着,晚上不上锁。”

  通过审讯得知,黄某将盗窃来的肉类销售给酒店供货商的一个送货员杜某,杜某再将肉类销售给酒店,三人形成了一个盗销的合作链条,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