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接受盲人按摩后 被鉴定为十级致残

  开庭当天,不能独立行走的黄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坐在原告席,目不能视的蔡某某同妻子一起坐在被告席。

  原告黄某母亲诉称,她带黄某到蔡某某夫妻经营的按摩康复中心理疗,由于蔡某某操作不当,造成黄某当场骨折,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某夫妻赔偿11万余元。

  蔡某某则辩称黄某系先天性肢体、智力残疾的1级残疾人,身体机能不能与正常人相比,其长期缺乏锻炼,身体肌腱萎缩,双腿弯曲,完全不能行走。每次来按摩都是其母亲和二伯强行按压控制,再由自己进行按摩。由于自己目不能视,有可能是黄某母亲和二伯在强行按压时用力过猛,导致其右腿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他们夫妻已给黄某2万多的医疗费,尽到了人道关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黄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蔡某某妻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判决

  盲人按摩师负全责 除已付医疗费赔10万余元

  最后,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系肢体智力类1级残疾人,2019年4月19日,黄某在蔡某某经营的洪雅县某推拿康复中心进行理疗时受伤。于当天被送至洪雅县骨科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骨折,于5月6日出院。

  2019年11月26日,黄某的伤情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蔡某某作为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按摩服务时,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行为,蔡某某在为黄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慎造成黄某骨折,因此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蔡某某妻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场,也未对黄某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其不是侵权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黄某要求蔡某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余元,蔡某某应赔偿黄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判决后,蔡某某夫妻未提出上诉。

  蔡某某表示,以后会更加注意,不会对身体状况特殊的顾客进行按摩。

  案件承办法官凌福刚提醒,作为顾客,在选择服务时应谨慎,应根据自身身体健康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理疗机构和保健方式,以保障自身生命权、健康权;作为理疗行业的经营者,需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服务,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钟成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