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万源市警方获悉,该市两名男子余某某和赵某某用打印机伪造货币,涉案金额达75万余元。就在被抓获的当天,警方挡获20万元面值的假币,并在两人租住的房屋内查获近30万元面值的各类疑似假币纸张。随后,两人被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如今,经万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余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警方介绍,2019年3月,万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上级公安机关转交线索称:万源境内有人多次出售假币。接此线索后,万源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工作。

  经调查,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赵某某伪造货币点的准确地址。2019年4月5日,余某某携带一纸箱从其租住房出发,被蹲守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并现场挡获面额20万元的假币。同时,在伪造货币点的同伙赵某某也被警方抓获。警方在两人租住的房屋内查获近30万元面值的各类疑似假币纸张。

  据余某某交代,他于2018年11月开始陆续在网上购买了生产假币的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七台、丝印网板两个、切纸器一台、防伪纸张等。

  随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假币鉴定专业程序,剔除提交鉴定的假币中的残废品以及其他不宜认定为假币的纸张后,认定涉案假币总面额为75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某、赵某某二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余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万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余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余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坤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