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杨曲冰利用担任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江某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15次收受或索要江某共计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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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曲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眉山市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7.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其中,120万元属犯罪未遂,索贿75万元。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曲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