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广泛宣传非法买卖、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铲除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土壤,11月3日,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公布了廖某红等首批115名非法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人员名单,相关银行机构和通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首批公布的惩戒对象为经自贡市公安机关认定的,自贡市辖区内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话卡、银行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办理电话卡、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措施包括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受惩戒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人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大审核力度。

  受惩戒的个人电话号码登记人员名下已有所有通讯号码全部先行关停。自关停之日起30日之内可向公安机关、通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只能恢复一个号码,限制周期最长为5年。

  公安机关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电话卡、微信、支付宝限个人实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应立即到主管部门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勿贪图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