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

  物业公司认为谢女士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2017年3月,谢女士在彭山某小区购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2020年初,早上6点半,家住眉山市彭山区某小区的谢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去公司上班,在经过小区非机车门岗时,被遥控电控门弹回撞翻在地。谢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诊断多处有骨折、半月板撕裂、韧带挫伤,住院14天花去治疗费2万5千余元。出院后医嘱要求要休养半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

  协商无果后,谢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彭山区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156793元。

  法庭上,谢女士表示,当时小区新安装了电动门,在经过南门门岗时,她正在向小区门卫询问关于电动门的开启方式,电动门突然自行弹回,将毫无防备的她打翻在地。谢女士还当庭出具了当天事发时的视频。

谢女士被打翻的视频截图谢女士被打翻的视频截图

  从视频上看,谢女士骑车经过电动门时,与小区门卫进行了短暂交谈。在谈话时,谢女士骑在车上,正好停在开启的电动门中间。电动门在几秒后开始向后关闭,虽然速度并不快,但因为谢女士正在处于中间,无法及时避让遂被打翻倒地。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的电动门是自动的,并非突然弹回,而是在小区服务人员为谢女士打开小区电动门时,她未及时通过耽误造成的。电动门弹回是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谢女士作为小区业主,是明知的,所以这次事故谢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她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