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法定条件

  21年收养关系无效

  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法庭上,张女士表示,当年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并且葛小某当时已成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收养规定,因此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丈夫的遗产也与其没有关系。

  日前,彭州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依职权向民政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却发现无张女士夫妇以及葛小某的收养登记信息。“收养”当时,葛小某已经成年。法院最终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托萍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张女士夫妇欲收养葛小某,虽然经公安部门办理了户籍登记,但公安部门并非收养登记的法定部门,双方未在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收养时,葛小某已年满23周岁,双方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

  而对于葛小某所述履行了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官认为亦不能证明双方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张女士要求确认双方收养行为无效的主张,合法、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收养?

  托萍法官提醒,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与现行法律相比,扩大了被收养者范围,使得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