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说起给爱车买保险,很多人常常委托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代其购买。然而,如果遇到粗心大意的朋友,虽然钱交了却没上保险,车主在脱保期间又遇到交通事故,那就是太不幸了,不仅双方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甚至还要对簿公堂。

  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白某与赵某是多年朋友关系,赵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白某经常委托赵办理购买车辆相关保险的事务。

  今年4月,白名下车辆的保险即将到期,于是又委托赵帮其购买保险,并按赵的报价支付了保险费用。后赵因粗心大意,没有及时为白购买车辆保险,以致白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

  今年5月13日,白驾驶车辆行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白某被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赔偿了死者家属近33万元。白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觉得自己很冤枉,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是赵的过错导致车辆脱保,应由赵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赵作为受托方应该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忠实的完成委托事项。赵某怠于履行自己的受托事项,造成委托人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白某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而不应该选择没有任何资质的保险“串串”,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赔偿白某经济损失16万5千元。

  承办法官提示,本案给两家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两方面的警示。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接受别人的委托事项,就要尽心尽力的完成,若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我们将事情委托给别人办理时,也需要审查受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受委托人是否具有责任心等等,不能当“甩手掌柜”,否则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