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转供电环节不规范价格行为,日前,四川十部门联合发布提醒告诫书,要求全省各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工商业降电价和电价扶持政策、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严格自查自纠,促进国家降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增强广大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这是11月24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的。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我省持续开展了转供电环节清理规范不合理加价行为等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阶段性降电价扶持政策,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我省也出台了扶持电价政策,明确自今年2月5日起,省级层面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用电,按目录销售电价的15%进行临时性电费补贴。十部门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上述降价政策,将与电网企业结算时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十部门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各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且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抄表收费。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各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转供电价格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不符合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对多收费用立即进行清退。各转供电主体要定期公布与电网企业、终端用户结算电费的量、价、费等信息,确保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据悉,在巩固前期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发改、经信、住建、商务、能源监管办、国资等部门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行为,向终端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行为,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