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乐山中院开庭审理两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渔业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周某携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驾驶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镇流域进行电鱼活动。同日凌晨3时许被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
经清点,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3.8斤,其中翘嘴鱼1斤、黄颡鱼0.2斤、鲫鱼0.6斤、鲤鱼12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2,820元,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6,580元。
2020年6月23日,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犍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橡皮艇1只、升压器1台、鱼竿2只、电瓶1只、挂浆机1台,予以没收。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2020年1月4日19时许(禁渔期),胡某军携带电瓶、电鱼器等工具,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2组的河道内进行电鱼活动。同日21时许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查获。经清点,被电鱼类共50余条,称净重量1.9公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600元。此外,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