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然而,却有人存在这种心理,自己喝了酒不开车,却让同样喝过酒的人开车,自己就没有责任吗?答案是未必。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件。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闵某某驾驶被告人安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与周某、安某某一同前往周某的朋友刘某家中聚会,期间闵某某与安某某均饮用白酒。

  聚会结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闵某某已经饮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并搭载周某和自己回家。

  在从古蔺镇汪家沟往古蔺镇一品上城方向行驶过程中,周某在途中下车,闵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搭乘安某某行驶。

  在行驶至古蔺县职高红绿灯附近时,车辆撞向右侧绿化花坛,造成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