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袁城霖

  1月8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两起涉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邝某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防护用品紧缺,明知自己没有货源,仍通过朋友圈公开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欲骗取他人钱财。同月15日,被害人骆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见邝某某出售口罩的消息,信以为真,联系邝某某购买口罩。邝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骆某某信任。随后骆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邝某某共转款8465元。邝某某收款后,未向骆某某邮寄口罩,后拒不回复,将骗取的钱财挥霍一空。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防护用品出售的事实,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钱财8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邝某某违法所得8465元,继续追缴,退还受害人骆某某;

  三、被告人邝某某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案例二:冷某、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罗某以做生意差资金为由向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后,因罗某拒不偿还徐某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诉至开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罗某须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结果:

  本案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罗某与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4月徐某向开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川17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罗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场接受询问,亦未如实申报财产,还和承办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法院遂冻结了罗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罗某见事态不妙,便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现无法偿还徐某借款,让法院解冻其银行卡。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罗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一方面通过智慧执行APP向罗某所在社区发起网格协助。经多方调查发现,罗某具有履行能力,所谓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只是其规避执行的借口。承办法官反复给罗某讲解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罗某仍置若罔闻。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加大对罗某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向罗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二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对其名下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罗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对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借口规避执行的行为自愿接受罚款。2020年6月23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当场兑现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