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晚上,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大力开展夜间交通秩序集中整治。20时左右,在“时代米罗”路口执勤点,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川LB0xx2号白色网约车进行例查时,发现驾驶人周某某(男,夹江县甘江镇人)有酒驾嫌疑,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周某某自己交代,当晚在家里吃晚饭时喝了一口白酒,随后接到电话需要到夹江城里送货,想着就喝了一口酒,也不算酒驾,就开车出门了,没想到自己送完货后,在返回途中就被交警查获了。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夹江交警大队依法对周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15日

  并处5000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酒驾终身后悔

  酒驾的后果更是无法预估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行车莫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