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肖则兰 任燕 梅益)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日审结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万元,支付赔偿金4.2万元;同时,法院判令黄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江阳区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3月至案发,黄某在江阳区劳动路某门市内,在其制造的鸭血旺中添加甲醛,销售给江阳区某火锅店,非法获利1.4万余元。2020年7月9日,江阳区相关部门对其生产鸭血旺的地方突击检查,对已生产好并准备销售的鸭血旺进行检测鉴定,发现内含有非食品原料甲醛。案发后,黄某向警方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