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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回应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确强调传统村落要实施整体性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首先,《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经住建部、省政府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条例》规定,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省住建厅 供图省住建厅 供图

  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条例》进行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开山采石,占用生态绿地和河湖水域,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等物品。

  同时,《条例》还明确,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对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擅自拆除和迁建传统建筑、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整体风貌等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或罚款等措施。

  传统风貌是传统村落保护难点之一,传统村落中“拆旧建新”、新建农房风貌与村落不协调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明确措施:相关建设活动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同时,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相关单位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级住建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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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传统村落,既要保护好更要发展好

  传统村落,既要保护好,更要发展好。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传统村落的主体,居住在其中的村民以及村集体得到发展了,才能更好地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

  “在以前的传统村落保护中,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引入资金成立平台公司,但村民和集体的参与度非常低,获得收益很少。作为传统村落的主体,村民们只有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发展,才能激发他们的热情,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才会更有生命力。”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治理指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此,《条例》进行了积极呼应。

  《条例》强调了“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中,要调动村民和农民合作社积极性。《条例》指出,村民可以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多种形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村落集体经济。

  同时,《条例》还积极鼓励传统村落产业发展,强调要在乡村振兴中推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条例》还要求,要积极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文旅产业,引导、扶持打造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传统技艺体验和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