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抚养责任在父母”

  必要费用应由父母承担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案承办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做了详细的释法工作。法官解释,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该案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李大爷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小李和小刘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区法院更注重解“心结”。承办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经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刘及小李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这起案子前期调解了两个多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三方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想伤害孩子,所以从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我们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承办法官表示,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承办法官进一步提醒道,做父母的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要感谢家中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法官表示,“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法官说法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法官进一步解释道,“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