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省级科技项目评审评价

  (四)对于基础研究类和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在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等材料中,重点填报论文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对于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人才类项目、省社科高水平研究团队,重点评价其成果的原创性与先进性,不把论文数量多少作为项目申报、绩效考核的唯一指标。

  (六)对于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业人才、区域创新合作、科技培训及科普、软科学类项目,在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立项评审、项目任务书、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中,注重评价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成熟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应用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改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

  (七)对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突出学术或技术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对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建立专门的指标体系,加强动态评价,注重评估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以及对我省重大技术需求、工程建设、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九)对于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以及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于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估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完善省级科技奖励评审

  (十一)对于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公认度以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的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

  (十二)对于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的重要发现、公认度以及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

  (十三)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四)对于技术发明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经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五)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经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以及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六)对于国际科技合作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促进我省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作出的重大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七)对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学术性,应用对策类成果在成果转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效益,不把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高低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